2021年6月1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事故通报》。据通报称, 2021年5月26日上午8时52分左右,由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镇江市华普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的句容市碧桂园大学印象(二期)局部地块工程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致1人死亡。
通报显示,句容市碧桂园大学印象(二期)局部地块工程位于句容市宝华镇至善路北侧大学印象(二期)局部地块项目。工程建设单位为江苏宝华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华普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根据通报,江苏省住房和建设厅要求各地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文件的要求,严肃处理事故企业及相关责任人。
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事故通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系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然而,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一个月前的4月23日,因登高作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证被山东省临邑县应急管理部门罚款一万元。
2021年4月23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公示显示,2021年4月14日,山东省临邑县应急管理局到齐鲁晟华制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员王X星、郝X福、刘X、崔X才在厂区西北侧进行登高管廊加固作业。通过检查,该四人在登高作业时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且在检查的过程中,有两人正在高处作业中。
山东省临邑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49裁量档次二的规定,对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一万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临)应急罚〔2021〕1005号。
2020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其中明确要求企业要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要强化落实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并严格落实治理措施。企业要按照有关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并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闭环管理。2020年底前,企业建立起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来源:综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