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坚持“两法”衔接以及应急部门事故调查认定责任基础上,烟台公安机关对5起安全生产事故分别刑事立案,对11名事故直接责任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的警示、惩戒作用,倒逼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3月4日,莱阳市谭格庄镇东吴家村某食品厂在安装锅炉燃油管道时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3月5日公安机关立案,依法刑事拘留该厂法定代表人和责任人共2人。
3月25日,海阳市某包装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5月21日公安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对该公司经理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月3日,开发区某塑料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4月11日公安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依法刑事拘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共3人。
4月13日, 招远市某建工有限公司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5月19日公安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依法刑事拘留该建设项目经理、监理工作责任人共2人。
4月25日,蓬莱区刘家沟镇某酒业有限公司车间仓库内部进行私自分隔,在浇筑混凝土时发生坍塌,导致7名工人从高处摔下,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刑事拘留相关责任人共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