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30日,位于自贡市大安区马吃水路238号的大安区源金鑫电动汽车经营部(店名:林家电动汽车专卖店)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率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及大安区委、区政府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与善后处置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成立了大安区凤凰乡“1.3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邀请消防专家技术鉴定、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概况
起火商铺大安区源金鑫电动汽车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位于自贡市大安区马吃水238号,系大安区“远达花园”社区临街商铺之一,该商铺所在建筑为砖混结构多层公共建筑,共4层,1层为临街商铺,2-4层为皇庭盛宴餐饮用房。北面为石院子巷,南面为马吃水路,西邻自贡明成物资有限公司,东邻皇庭盛宴酒楼。
经营部大门朝南,内部以南北中间横梁为界,横梁以南为汽车展厅,横梁以北区域由一道隔墙分为东西两个区域,东侧为洽谈区,西侧为办公区。办公区上方设有夹层,夹层内主要作为生活起居场所,如图1所示。
图1 林家电动汽车专卖店“1.30”火灾现场夹层复原图
经营部所在商铺由两个独立产权铺面组成,产权面积均为68.34平方米,合计136.68平方米,合并登记同一门牌地址:大安区马吃水路238号,产权人为曹洁、曹文东。
(二)事故单位情况
大安区源金鑫电动汽车经营部,成立于2016年5月2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304MA6582TKX2,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管理者林家、赵孝敏,经营范围为销售电动车、汽车、自行车、童车、电动设备、机电设备。工商所登记经营场所为大安区凤凰乡盐都大道济公居委会9组泰丰综合楼1区1层。2017年2月25日曹洁将位于大安区马吃水路238号的商铺租赁给林家使用,租约2年,用于存放、销售电动汽车及配件等商品。
(三)事故当天天气情况
2018年1月30日天气阴,偏东风1-2级,平均风速为1米/秒,温度4.8摄氏度。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2018年1月30日3时许,经营夜宵的梁迎春收摊后路经过林家电动汽车专卖店(以下简称专卖部),看到浓烟很大,从专卖店卷帘门内往外涌出,随即拨打店铺上方招牌中电话两次,第一次无人接听,第二次关机。3时36分,梁迎春拨打119报警。
接警后,自贡市公安消防支队立即调集汇川路特勤中队3车15人前往处置;3时48分,汇川路特勤中队到达现场;3时49分,中队指挥员组织人员在水枪的掩护下对卷帘门进行破拆,灭火救人;3时54分,搜救组在门面夹层发现第1名被困者;3时56分,将另外3名被困者救出并将火势控制;3时58分,火势被扑灭。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4人死亡,分别是:林x(店主),男;赵xx(店主妻子),女;林xx(店主长子),男;林xx(店主次子),男。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火灾过火面积约31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38万余元。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过现场勘验取证、调查询问、相关火灾证物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等,排除了放火、电动汽车故障、生活用火不慎和遗留火种、小孩玩火、雷击、燃放烟花爆竹等因素引起火灾的可能。
综合认定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林家电动汽车专卖店内使用电热棒(热得快)不当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大安区源金鑫电动汽车经营部,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习惯使用无保护装置的劣质热得快烧水,在店内夹层违规住宿,并用木质板材进行分隔,耐火等级低,夹层下方可燃易燃物多,火灾荷载大,蔓延迅速,店面唯一出口为卷帘门,无足够排烟通道,发生火灾难以逃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直接责任。
2、大安区凤凰乡人民政府远达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安全防火公约,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排查不彻底,对事故门店在店内夹层违规住宿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
3、大安区凤凰乡派出所,未严格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手册》相关规定,对远达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了解掌握不足,监督检查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4、大安区凤凰乡人民政府,指导、督促辖区内社区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5、自贡市大安区公安消防大队,指导和监督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对相关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五、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大安区凤凰乡“1.30”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林家、赵孝敏,大安区源金鑫电动汽车经营部实际经营管理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直接责任。鉴于两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
1.建议给予以下人员相应党政纪处分
(1)陈月霞,中共党员,大安区凤凰乡人民政府远达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居委会全面工作。
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未按要求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公约,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排查不彻底,对事故门店在店内夹层违规住宿的消防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刘忠平,中共党员,大安区凤凰乡派出所民警,负责远达花园社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远达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了解掌握不足,监督检查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刘凯,中共党员,大安区凤凰乡派出所所长,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分管消防的副所长抽调脱产办案后,未明确其他所领导分管消防工作,消防安全工作推进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黄雁南,中共预备党员,大安区凤凰乡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指导、督促辖区内社区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延长中共党员预备期。
(5)彭名,中共党员,大安区凤凰乡乡长助理,分管凤凰乡消防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社区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刘明东,中共党员,大安区凤凰乡乡长,凤凰乡消防工作委员会主任,指导、督促辖区内社区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7)兰臻,中共党员,自贡市大安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指导、监督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对相关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指导、监督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2.建议相关行政问责的单位
(1)大安区凤凰乡人民政府远达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未组织建立安全防火公约,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排查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责成远达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大安区凤凰乡人们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大安区凤凰乡派出所,未严格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手册》相关规定,监督检查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责成大安区凤凰乡派出所向大安区公安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大安区凤凰乡人民政府,指导、督促辖区内社区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大安区凤凰乡人民政府向大安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自贡市大安区公安消防大队,指导、监督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对相关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指导、监督责任,责成自贡市大安区公安消防大队向自贡市消防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一)大安区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和“政府主导、专群结合、覆盖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建立健全个体商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全面落实政府、部门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断提升个体商铺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二)大安区公安消防部门、乡镇、派出所和社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消防安全措施,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开展违规住人和违规用电的消防安全全面普查,建立“一户一档”,尤其要加强对“三合一”、“多合一”临街店铺、小作坊等场所的排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报相关部门处置,坚决遏制各类火灾事故。
(三)大安区公安消防部门、乡镇、派出所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有效督促有关部门、社区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对有关部门、社区消防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各部门消防管理能力。
(四)公安派出所要认真落实《四川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不断推动乡镇人民政府真正构建起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夯实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基础。
(五)大安区政府及安监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社区小企业、小商铺的消防监管力度,强化消防安全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规范消防安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