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21日公布了造成3人当场死亡的平乐县一起交通事故的深度调查情况。通报显示,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货物超载、超长、超高、超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020年12月30日,贝某驾驶桂J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J4**9挂重型平板半挂车从平乐县二塘镇往同安镇方向行驶,至国道323线777KM+5M(同安高速红绿灯路口)时,桂J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左侧位置与从同安高速路口左转弯往二塘镇方向行驶由翟某驾驶的粤NA8**8号小型轿车左后侧部位发生碰撞,碰撞后桂J4**9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车上货物(打桩机)滑落压到粤NA8**8号小型轿车,造成粤NA8**8号小型轿车上驾驶员翟某、乘客欧某、翟某之3人当场死亡,两车损坏,桂J4**9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车上货物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桂J5***9/桂J4**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员贝某在夜间没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在经过黄灯闪烁的交叉路口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桂J5***9/桂J4**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系效能、行驶系效能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相关许可证、装载货物超载、超长、超高、超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六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桂J5***9重型半挂牵引车、桂J4**9挂重型平板挂车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赖某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聘用驾驶员贝某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平乐县“12·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下一步,平乐县交通运输部门以及事故车辆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贺州市交通运输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监管,强化督查检查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的交通安全督查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防范措施执行到位;督促个体工商户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平乐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路面巡查力度,紧盯重点时段和事故多发路段、国道、省道的交通管控,并积极联合公安禁毒、治安、刑侦、巡警、乡镇派出所及交通运管、公路路政等部门,严厉打击超载、超速、超员、无牌无证、毒驾、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严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来源:中新网 记者:唐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