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15时03分,在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往观山湖区方向,华通汽车公司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62岁的谭某会在跑步横穿道路时,与刘某恒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谭某会全身多处骨折、腰椎受伤,刘某恒驾驶的小型轿车受损。
贵阳交警云岩分局通过充分调查,依法认定当事人谭某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恒无责任。
交警认为:当事人谭某会跑着横过机动车道未走人行斑马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确认安全后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
交警提示: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