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文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包茂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包茂高速K80+700M处附近时,与前方同方向同车道内朱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第二车道周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先后发生碰撞,致周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失控后又与第三车道张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第一车道梁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分别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文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乘车人黄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文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及时抢救伤者。
2020年10月30日,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文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临危处置不当及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文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文某某全部履行了该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文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文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临危处置不当及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文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结合以上情节,对其可从宽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并经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适宜社区矫正,可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来源:华商报 记者: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