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20时30分许,在长沙绕城高速捞刀河下行匝道处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牌照为湘A15B**奥迪小轿车在临近下行匝道时突然变道,导致其右后方行驶的一台重型货车制动不及,发生两车追尾。奥迪小轿车被撞后失控冲下行匝道与道路中心护栏相撞,造成奥迪小轿车严重损坏,驾驶人及乘车人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重型货车驾驶人在现场稍作停留后驾车逃离现场。接到事故报警后,环城交警大队勤务中队中队长陈东立即赶到现场展开调查,由于事发时间为夜间,事发路段也没有监控设备,奥迪车驾驶人由于慌张也没有提供有效的线索,民警调取距离事故现场400米外的对向车道监控视频,通过模糊的视频基本确认了嫌疑车辆的大概轮廓,随后根据调查掌握的线索,民警先后赶到绕城西北段公司、智慧高速、省高速网联监控中心调取监控。
5月11日,经过连续4天调查,民警对事发时间段经过的2000多台车辆逐一摸排,最终确认长沙某快递公司的湘AD31**重型厢式货车有重大嫌疑,办案民警立即与该公司联系,要求其将车停放在公司,等候民警上门调查。中午12:00,民警赶到该公司,经过痕迹比对,发现湘AD31**重型厢式货车前部有撞击痕迹并且与事故形态完全吻合,经对该车驾驶人贺某芬(男,42岁,湖南省攸县人)进行询问,贺某芬承认了当天在绕城高速发生交通事故并驾车离开现场的事实。他告诉民警,发生事故后他自认为是对方突然变更车道,自己没有责任,加上看到自己车辆损失不大就驾车离开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1条第1款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此事故贺某芬如果没有驾车逃逸,其事故责任并不大,甚至可能无责任,但因为肇事逃逸,他需要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投保的商业保险也不能理赔,并且还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驾驶证扣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交警提示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切莫一走了之。(来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