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湖州市南浔区官方微信“南浔发布”消息,5月8日,南浔区某企业实际控制人余某某被南浔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南浔法院庭审负责人表示,该起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湖州地区办结的首例危险作业犯罪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因拒不执行责令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指令而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判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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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多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执法人员对某建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戊烷罐储存仓库及戊烷气化间存在多处安全隐患(戊烷属于极易燃危险化学品,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执法人员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戊烷相关设备并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
3月17日,区监管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建材公司仍在使用戊烷相关设备。接报相关信息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企业,发现企业拒不执行此前下达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戊烷罐储存仓库存在的重大隐患未整改,储罐内存有新购进的戊烷约26吨,一旦发生泄漏爆炸,后果不堪设想,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区应急管理局经立案调查后将涉事企业负责人余某某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涉嫌“危险作业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余某某拒不执行停止使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4月23日,区检察院依法对余某某提起公诉,5月8日,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