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与他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以筹钱为对方修车为借口弃车离开了现场,结果对方车主苦苦在现场等待了4个小时后,仍没见肇事方回来,于是报了警。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15日9时50分许,呼伦贝尔交管支队城区一大队接到报警称,在海拉尔区满洲里北路居然之家路口处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接到报警后,执勤民警迅速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经过对报警人宋某的询问得知,事故发生在4时40分许,当时肇事车辆驾驶人要求两人私了,不需要报警,让宋某在此等他一会儿,他去筹钱给宋某修车。结果从天黑一直等到天亮,等了4个多小时,却一直没见有人回来。民警经过对肇事车辆信息查询,通过该车车主得知了肇事司机的联系方式,可电话拨通却一直没人接,于是,民警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不断对其进行心理攻势,对其讲明利害关系和违法行为的后果,最终肇事驾驶人迫于压力,于2021年4月21日来队投案。
据了解肇事驾驶人建某,于4月14日从巴音塔拉乡来海拉尔找孩子,一夜没有休息,疲劳驾驶状态下与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因为自己没有考取过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所以想和对方私了。但由于一直未筹到钱,就抱着侥幸心理想逃避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交管部门对建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和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处罚款三千五百元,并处行政拘留二十日的行政处罚。
本案相关法律链接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无证驾驶:是指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无证驾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