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81刑初7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栋,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武安市。2011年11月至2017年1月任武安市大同镇政府副镇长,期间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兼任大同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住武安市。
被告人葛春龙,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武安市。2015年3月任大同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安监员,2016年5月任武安市大同镇政府安全生产办公室临时负责人,同年7月任大同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副站长。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被告人柳杨,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武安市。2014年在大同镇政府安全生产办公室工作,2015年3月任大同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安监员。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被告人王生义,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武安市。2002年至今任武安市安监局冶金建材室科长。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被告人马国强,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武安市。2007年7月至今在武安市安监局冶金建材室工作。2017年4月2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被告人靳利军,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武安市,现住武安市、2015年11月在武安市安监局冶金建材室工作。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栋、葛春龙、柳杨、王生义、靳利军、马国强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7)冀0481刑初3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栋、葛春龙、柳杨、王生义、靳利军、马国强犯玩忽职守罪,均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高栋、葛春龙、柳杨、王生义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冀04刑终60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冀0481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栋、葛春龙、柳杨、王生义、马国强、靳利军犯玩忽职守罪,均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高栋、葛春龙、柳杨、王生义、马国强、靳利军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0)冀04刑终2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高栋、葛春龙、柳杨、王生义、靳利军、马国强的起诉。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高栋、葛春龙、柳杨、王生义、靳利军、马国强的起诉。
审判长 蔡明生
审判员 杜利民
审判员 崔福臣
二〇二一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申 谦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481刑初36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栋,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武安市,现住武安市。2011年11月至2017年1月任武安市大同镇政府副镇长,期间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兼任大同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书红、张海旺,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葛春龙,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武安市。2015年3月任大同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安监员,2016年5月任武安市大同镇政府安全生产办公室临时负责人,同年7月任大同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副站长。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辩护人郑剑信、李莉粉,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柳杨,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武安市。2014年在大同镇政府安全生产办公室工作,2015年3月任大同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安监员。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辩护人程丹丹、蔡方方,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生义,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武安市。2002年至今任武安市安监局冶金建材室科长。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辩护人韩红兵,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国强,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武安市。2007年7月至今在武安市安监局冶金建材室工作。2017年4月2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辩护人武新华,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靳利军,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武安市,现住武安市。2015年11月在武安市安监局冶金建材室工作。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辩护人韩学兵,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栋、葛春龙、柳杨、王生义、马国强、靳利军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华、武旭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栋、葛春龙、柳杨、王生义、马国强、靳利军及辩护人张书红、张海旺、郑剑信、程丹丹、韩红兵、武新华、韩学兵到庭参加诉讼。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9日,位于武安市大同镇的广某铸业有限公司600吨混铁炉除尘器升级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氮气窒息事故,造成五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该项目系成安县鑫冶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建。武安市广某铸业有限公司“7.9”较大窒息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存在使用伪造的“环保产品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承包工程,违法将工程转包,未建立安全生产三项制度,项目施工人员没有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没有进行安全培训,现场安全监管缺失,有限空间作业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未在氮气缓冲罐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氮气的安全使用疏于管理。
根据《中共武安市委、武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及市直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武字(2016)17号〕“全市各乡镇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合法企业、下属企业(武安市属以下企业除外)的日常安全监管和非法摊点(部位)的监控、巡查、制止、报告,结合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关闭取缔等,承担属地监管责任。”《大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大安(2015)1号〕:“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地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研究或上报,并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督导厂矿、企业的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负责落实劳动用工和特种人员持证上岗规定”。《大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的通知》〔大安(2015)5号〕:“安某2站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检查企业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被告人高栋、被告人葛春龙和被告人柳杨,在2016年3月至7月份多次前往广某公司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长期、连续施工且位置明显的600吨混铁炉除尘器升级改造项目工程未予发现,没有及时消除该项目建设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导致事故发生,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严重后果。
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发包承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2013)40号文件“安全监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发包单位建立健全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促使发包单位切实履行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对违规发包、承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武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科室(中队)工作职责的通知》武安监字(2016)2号文件:“冶金建材安全监督管理室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建筑施工和重大危险源整治进行监督管理”。被告人王生义、被告人马国强和被告人靳利军,在2016年3月至7月份多次前往广某公司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长期、连续施工且位置明显的600吨混铁炉除尘器升级改造项目工程未予发现,没有及时消除该项目建设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五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严重后果。根据《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冶金行业检修作业及外委施工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16)20号“开展检修作业和外委施工管理自查,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委施工单位要坚决予以清除,各企业要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6年6月底按照属地原则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被告人王生义、马国强和靳利军没有认真落实文件要求,致使武安市广某铸业有限公司没有按照上级规定及时向武安市安某2局报告该600吨混铁炉除尘器升级改造项目外委施工情况,导致事故发生,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栋、葛春龙、柳杨、王生义、马国强、靳利军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高栋辩解,事故发生属外委施工,没有在其职责范围以内,其已经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高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栋的行为不具备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武安市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同镇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即三定方案中没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这个机构,所以被告人高栋作为安某2站站长的职责也无从谈起。安某2站人员未受到任何行政机关的委托,也没有行政执法证件。对外委施工的监督、检查不属于乡镇,乡镇只是根据属地予以配合。被告人高栋已经认真、正确地履行了工作职责。被告人高栋的行为与“7.9”事故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人高栋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葛春龙、柳杨辩解,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葛春龙的辩护人提出,外委企业的监督检查不属安某2站和被告人葛春龙的职责范围。被告人葛春龙的行为与“7.9”事故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葛春龙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柳杨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柳杨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7.9”事故与被告人的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柳杨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王生义辩解,安某2局没有必须检查出问题的义务,没有发现施工作业,不能说其有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与其没有直接关系。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王生义的辩护人提出,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外委施工监管主体责任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冶金建材室依照备案依法监管。由于企业不备案依法应免除被告人的责任。被告人王生义主观上不存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务的行为,更不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企业没有备案导致安某2部门无法监管。被告人王生义的行为与“7.9”事故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王生义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马国强、靳利军辩解,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马国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国强认真履行了职责,不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被告人马国强的行为与“7.9”事故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马国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靳利军的辩护人提出,广某公司不属于靳利军的监管职责范围,被告人靳利军不存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务的行为,被告人靳利军的行为与事故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靳利军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9日,位于武安市大同镇辖区内的武安市广某铸业有限公司600吨混铁炉除尘器升级改造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氮气泄漏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该项目系成安县鑫冶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建。武安市广某铸业有限公司“7.9”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违法转包承包、违章指挥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造成的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进行除尘器脉冲阀调试作业中,多个脉冲阀泄漏,大量氮气进入除尘箱内(有限空间),导致正在进行除尘箱与进气管道焊接的5名作业人员窒息死亡。事故的间接原因是:1、成安县鑫冶环保有限公司使用伪造的“环保产品销售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承包工程,违法将工程转包,未建立安全生产三项制度,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未对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现场未设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王某1、米某(二人已判刑)带领的施工队违法承包工程,未按有限空间作业制定调试方案和办理相关票证,未分析此次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未提出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未充分将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告知现场作业人员。在进行除尘器脉冲阀调试作业时未确认气体介质种类,未组织箱体内人员撤离,未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3、周某带领的施工队在进行管道焊接作业前,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设备调试期间,未带领管道内作业人员撤离;未按规定对本队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4、武安市广某铸业有限公司对建设项目及外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资质审查不严,安全培训教育不全面,现场安全监管缺失。未在氮气缓冲罐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对氮气的安全使用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队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问题。5、武安市大同镇党委、政府未全面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建设项目及外委施工疏于监管,未发现和消除该项目建设中的安全隐患和问题。6、武安市安监局未认真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发包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未发现和消除该项目建设中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中共武安市委、武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及市直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武字(2016)17号文件规定:全市各乡镇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合法企业、下属企业(武安市属以下企业除外)的日常安全监管和非法摊点(部位)的监控、巡查、制止、报告,结合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关闭取缔等,承担属地监管责任。武安市大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大安(2015)1号文件规定,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职责是: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地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研究或上报,并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督促所辖单位、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同时抓好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工作。负责对所辖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预审工作,达不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不予以支持验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检测和评估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是:负责检查、督导厂矿、企业的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负责检查各企业规章制度是否完善,操作规程是否执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隐患。负责落实劳动用工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大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的通知》大安(2015)5号文件规定,镇安某2站的主要职责是:对全镇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其它镇直部门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各行政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在法律权限范围内实施综合执法,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超出权限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移送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检查企业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被告人高栋、葛春龙、柳杨,在2016年3月至7月份期间多次前往广某公司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长期、连续施工且位置明显的600吨混铁炉除尘器升级改造项目工程未予发现,没有及时消除该项目建设中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导致事故发生。
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发包承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2013)40号文件规定: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监督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包、承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监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发包单位建立健全对承包单位安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促使发包单位切实履行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对违规发包、承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武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科室(中队)工作职责的通知》武安监字(2016)2号文件规定,冶金建材安全监督管理室负责督促检查冶金等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三同时”情况;负责分管行业专项整治、专家会诊等日常监管;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建筑施工和重大危险源防范整治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定期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被告人王生义、马国强、靳利军,在2016年3月至7月份期间对广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长期、连续施工且位置明显的600吨混铁炉除尘器升级改造项目工程未予发现,没有及时消除该项目建设中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根据《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冶金行业检修作业及外委施工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16)20号文件规定,“开展检修作业和外委施工管理自查,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委施工单位要坚决予以清除,各企业要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6年6月底按照属地原则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被告人王生义、马国强和靳利军没有认真落实文件要求,致使武安市广某铸业有限公司没有按照上级规定时间及时向武安市安某2局报告该600吨混铁炉除尘器升级改造项目的外委施工情况,使外委施工安全监管缺失,导致事故发生。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开庭审理,质证、认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高栋供述,广某公司600吨混铁炉除尘器升级改造项目企业没有在乡镇备案,没有列入2016年3月至7月的巡查计划,所以没有巡查到这个项目施工作业的现场。该项目的施工方是外地成安县的,不是当地注册企业,所以我们没有对该项目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镇里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施工过程中必须安排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隐患排查时我们也排查过广某公司的有限空间作业,没有发现广某公司600吨混铁炉除尘器升级改造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有一些客观原因,我们是按照年初制定的巡查计划进行巡查,但是广某公司没有向我们报备项目,另外我们日常巡查中也有漏洞。
2、被告人葛春龙供述,广某公司属于安某2站的监管企业,我们平时去广某公司检查的时候,知道那里有施工,但属于外包队。广某公司的人说外包队的资质都有,但我们没有看过。我们对广某公司使用的外包队没有搞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培训。因为广某公司占地面积大,有时候检查不到。对广某公司使用的外包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我们曾经检查过,没有发现问题。600吨混铁炉除尘器升级改造项目这个项目我们检查过,就是没有发现啥问题。
3、被告人柳杨供述,武安市广某公司是我们的监管范围。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安某2站每月对广某公司至少检查两次,排查出的隐患当场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我们安某2站检查一般都是检查一些不戴安全帽、台账不健全,警示牌不清晰等浅层次问题,专业性问题都由安某2局牵头组织专家会诊进行排查。广某公司600吨混铁炉除尘器升级改造项目从2016年3月开始施工,至2016年7月9日发生事故,我站多次对广某公司进行隐患排查,均未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是因为我不知道广某公司有这个施工项目,广某公司占地面积大,检查时不可能面面俱到。
4、被告人王生义供述,安监局冶金建材安全监督管理室的工作职责是对全市冶金、建材等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我、靳利军有执法证,马国强没有执法证。我是主任,马国强(2016年底任命)、靳利军(2017年1月任命)是副主任。马国强分管广某等8家冶金企业。按照局里要求,每年两次专家会诊检查,还有根据上级安排的整治、大检查、重要时段的检查,我们对企业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工作。一年两次是固定检查,其它检查不固定。一般情况下,去企业检查都有记录。2016年我去过广某公司检查,我比科室的人员肯定去的还多,不光去检查,还和企业有关负责人谈安全工作,我去的次数很多。
我们检查前就有检查表,涉及到对企业的管理、制度建设、检维修、外委施工、有限空间粉尘防爆等安全隐患都要进行检查。广某公司600吨混铁炉除尘器升级改造项目从2016年3月开始施工至2016年7月9日发生事故,根据武安市安某2局《现场检查记录》记载,我室多次对广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没有检查出事故隐患是因为外委施工首先是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持证上岗制度、进行安全培训,现场安全监管是发包单位的监管责任。广某公司明知外委施工的备案要求,不向安某2局申报,故意隐瞒外委施工。我们的检查是综合性检查,去检查时会提前一天以上通知,故意不申报备案就存在躲避检查情况,到企业检查时就难以发现。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应该审查的,施工单位持假证干活不是安某2局的直接责任。根据2016年4月29日《全市冶金行业检修及外委施工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各企业将外委施工自查情况于2016年6月底前按照属地原则报安某2部门,广某公司2016年6月底前没有向我局报书面报告,对于企业不按时报的情况很普遍,我们一般是电话催报。
5、被告人马国强供述,我分管广某公司等8家钢铁企业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根据局里规定,一年两次专家会诊,还有上级安排的整治、大检查,我们对企业进行日常例行检查。每个月我们至少要去一次所分管的钢铁企业。2016年我去广某公司检查了五六次,检查完后还须要复查、整改,都算上有十来次。我们对企业的现场、资料、外委施工、有限空间粉尘防爆、炼铁炼钢、煤气、电厂的安全隐患都要进行检查。2016年3月初广某公司说没有外委施工,我们去检查的时候,没有看到外委施工,没有看到这个项目。根据2016年4月29日《全市冶金行业检修及外委施工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要求,各企业将外委施工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6年6月底前按照属地原则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广某公司2016年6月底前没有报自查情况书面报告,我多次催过广某公司,但还是没有报。
6、被告人靳利军供述,2017年2月份任本科室副主任。广某公司600吨混铁炉除尘器升级改造项目从2016年3月开始施工至2016年7月9日发生事故,我室多次对广某公司进行检查,没有检查出该项目中存在事故隐患和问题,是因为我不知道广某公司有这个项目。
7、证人张某证实,2016年3月到7月期间,我们去广某公司巡查的时候发现过广某公司在搞施工,但没有细问,不知道具体情况。安某2站每个月都要去广某公司进行巡查,没有发现该600吨混铁炉除尘升级改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是因为我们人少,厂区比较大,人员不专业,每次巡查转转就走了,没有对这个项目巡查到位,没有发现这个项目存在的问题。
8、证人史某1证实,广某公司属于镇安某2站的监管范围。我们根据武安市安某2局的要求,每半个月至少去广某公司检查一次,主要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我们在日常监管中,没有发现什么大问题,都是一些小的隐患。我们人员少,能力有限,厂区也比较大,所以对这个项目没有巡查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该600吨混铁炉除尘器升级改造项目里存在的问题隐患。
9、证人马某(安某2局二中队)证实,我们局对钢铁企业安全生产监察分两个口,冶金建材安全监督管理室负责日常监管,我中队负责执法检查。
10、证人郭某证实,2016年3月至7月,我中队两次对广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均未发现上述事故隐患和问题是因为我们没有检查这个项目,正常情况下应该是企业向冶金建材室备案,然后冶金建材室向我们中队移交,我再去检查。
11、证人刘某证实,冶金建材室的工作职责是对全市冶金、建材行业的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管。我们对冶金企业检查一年有两次专家会诊检查,加上复查就是四次。到企业后,一般分两个组,一组查看企业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另一组实地查看现场。发现问题后汇总记录到现场检查记录,然后经科室领导审阅,之后形成指令书发给企业,让其整改。
12、证人白某证实,我们日常对冶金企业的检查是到企业后,先查看安全生产档案资料,然后根据需要实地查看现场。发现隐患后记录下来,回来之后发出责令改正指令书,再送达企业。
13、证人米某证实,2016年3月份,我和王某1一起组建施工队到广某公司安装除尘设备。干活的地方就在广某公司厂区的主干道,每天过往的人和车特别多。我们在施工期间没有相关的行政部门来我们施工工地检查过。我找的焊工有的有资质,有的没有资质。
14、证人王某1证实,2016年3月26日,我和米某带着工人进厂。到了5月底把管道的活转给周某。我们施工的地方就在广某公司厂区的主路旁边,去混铁炉必须从我们施工的下边过,我找了栏杆和路墩放在路上,怕我们高空作业有坠物。在施工期间,我没有看见过政府机关过来检查过。
15、证人王某2证实,混铁炉除尘器这个工程用的鑫冶的名,当时鑫冶刚成立,手续不太全,没有去备案。
16、证人许某证实,在混铁炉除尘器施工期间,安某2、工信、乡镇平时都来检查。安某2局组织专家会诊在检查炼钢厂的时候,从除尘器施工现场下面路过。在安装混铁炉除尘器期间,混铁炉没有停,一直运转着。
17、证人安某1证实,除尘器的位置就在炼钢厂清水泵房旁边,当时施工时,因为是高空作业,设置了警戒线,施工方还派了专人看护。在混铁炉除尘器施工期间,工信局的安全生产科、安监局的冶金建材室、乡镇安办定期都来检查过。安监局冶金建材室一个月至少来一两次,半年还有一次专家会诊。邯郸市安某2局有时候暗访,武安市安某2局都是明查,反正每个月都来。乡镇基本每周一次,检查完后还下发指令。我厂没有向武安市安监局冶金建材室报外委施工自查报告,安某2局也没有人催过。
18、证人史某2证实,600吨混铁炉除尘器升级改造项目位于我们厂区污水泵房东侧,在我们厂区的大路旁边。从这经过,应该会看见这个项目施工。2016年上半年安某2局、大同镇、工信局的执法人员去过,日常检查中安某2局去的最多,大概一个月去一次。
19、另有广某公司600吨混铁炉除尘器升级改造项目现场照片、除尘器箱体照片、厂内道路照片、除尘器电机照片、除尘器管道照片、氮气罐照片、连接管道照片;被告人高栋、葛春龙、柳杨、王生义、靳利军、马国强个人简历。2016年3月25日《中共武安市委、武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及市直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武字(2016)17号文件;2015年3月20日《大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的通知》大安(2015)5号文件;《大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大安(2016)26号文件;《大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大安(2015)1号文件;《中共大同镇党委、大同镇人民政府关于对镇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职责分工的决定》大字(2015)1号文件;大同镇2016年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台账;《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发包承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的通知》(2013)40号文件;《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冶金行业检修作业及外委施工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16)20号文件;武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科室工作职责的通知;冶金建材安某2室科室内部人员职责及分工;广某铸业有限公司证明(兹证明武安市广某铸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4月11日至2016年7月1日未向武安市安某2局报送关于外委施工管理方面的资料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4日《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发包承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市重点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表;《武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广某公司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通知》;安某2局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入企检查名单;本院(2017)冀0481刑初107号、(2017)冀0481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武安市广某铸业有限公司“7.9”较大窒息事故调查报告;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武安市广某铸业有限公司“7.9”较大窒息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武安市广某公司安全检查会诊情况;武安市安某2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安某2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外委施工单位以及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武安市安某2局关于转发邯郸市安某2局《关于印发全市冶金企业检修及外委施工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安市安某2局关于推进当前全市冶金危化企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通知》;武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安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武安市安监局关于冶金危化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的通知》(2014)31号文件;武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大同镇政府督促广某公司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通知;被告人高栋、葛春龙、柳杨、王生义、马国强、靳利军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栋、葛春龙、柳杨作为武安市大同镇政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人员,对大同镇政府辖区内的企业安全生产承担属地监管责任;被告人王生义、马国强、靳利军作为武安市安监局冶金建材室工作人员,负责分管行业的专项整治、专家会诊等日常监管。武安市广某铸业有限公司“7.9”较大窒息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中共武安市大同镇党委、政府未全面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建设项目及外委施工疏于监管,未发现和消除该项目建设中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武安市安监局未认真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发包承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未发现和消除该项目建设中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被告人高栋、葛春龙、柳杨虽多次对广某公司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检查,被告人王生义、马国强、靳利军虽对广某公司的安全生产组织进行了专家会诊和日常检查,但均未发现和消除广某公司的外委施工和安全隐患。六被告人均系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其监管职责过程中,监管不力,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六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武安市广某铸业有限公司“7.9”较大窒息事故调查报告,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系多因一果,六被告人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鉴于六被告人在实际工作中履行了一定的监管职责,且犯罪情节轻微,结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对六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较为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栋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葛春龙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柳杨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生义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马国强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靳利军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入方
审 判 员 孙道庆
人民陪审员 李彦强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维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职业禁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刑终608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栋,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武安市,现住武安市。2011年11月至2017年1月任武安市大同镇政府副镇长,期间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兼任大同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书红、张海旺,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春龙,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武安市。2015年3月任大同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安监员,2016年5月任武安市大同镇政府安全生产办公室临时负责人,同年7月任大同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副站长。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柳杨,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武安市。2014年在大同镇政府安全生产办公室工作,2015年3月任大同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安监员。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丹丹、蔡方方,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生义,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武安市。2002年至今任武安市安监局冶金建材室科长。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红兵,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马国强,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武安市。2007年7月至今在武安市安监局冶金建材室工作。2017年4月2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靳利军,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武安市,现住武安市。2015年11月在武安市安监局冶金建材室工作。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栋、葛春龙、柳杨、王生义、马国强、靳利军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7)冀0481刑初365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高栋、葛春龙、柳杨、王生义、马国强、靳利军犯玩忽职守罪,均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栋、葛春龙、柳杨、王生义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高栋、葛春龙、柳杨、王生义、马国强、靳利军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刑初36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秀峰
审判员 苏军良
审判员 张耀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路遥
书记员谢正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