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81刑初57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学松,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白乐平,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二部刑诉(202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学松犯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清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学松及其辩护人白乐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学松系,负责刁镇环卫所与垃圾转运站全面工作,根据一岗双责要求,负责本站、所的安全运行工作。济南市章丘区环卫管护中心与被告人孙学松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安全工作责任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孙学松系刁镇垃圾转运站、环卫所安全运行工作第一负责人,具体负责本科室的安全运行、隐患排查、协调处理等工作;制定本科室安全运行工作方案;定期加强对保洁员、驾驶员等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2019年9月4日上午,济南市章丘区垃圾转运站准备清理生活垃圾压缩池内垃圾及堵塞的外排污水管道,被告人孙学松通过副所长牛某安排刁镇片区片长张某某找人清理,张某某安排保洁员李某1、郭某、高某,被告人孙学松安排转运站职工索某共同进行清理,张某某现场监护。10时许,吸污车将压缩池内污水抽出后,李某1等人开始人工清理池内散落的生活垃圾,由于垃圾池北侧的检查井堵塞,导致垃圾池内污水无法流出。上午清理工作未完成,张某某安排14时继续清理。
13时40分许,李某1、郭某、索某提前来到刁镇垃圾转运站,张某某尚未到岗。三人自行清理外排污水管道。13时50分许,李某1、郭某、索某将木梯顺到检查井,李某1通过木梯下到检查井内疏通管道,郭某、索某将木梯抽出检查井,之后郭某在井上监护,索某离开寻找疏通工具,李某1下到井底即感到不适,要求将木梯顺下、上井,但随即瘫倒在井内。郭某呼救,索某试图下井施救,因下井后感到呼吸不畅、头部不适遂上井。被告人孙学松等人听闻呼救声赶至事发地点,后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119消防电话,并向章丘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汇报。消防救援人员、医护人员、公安干警陆续赶到现场。14时50分许,李某1被消防救援人员打捞上来,经医生现场检查已无生命特征。
被告人孙学松身为刁镇环卫所所长,严重不负责任,不落实上级关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未组织人员对本单位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未制定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规定、未对相关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未配备有毒有害气体分析仪器,没有给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于被告人孙学松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造成李某1在有限空间作业时死亡。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李某1违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未佩戴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李某1吸入检查井底部积存的有毒气体引发急性中毒导致死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1)刁镇垃圾转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刁镇垃圾转运站人员管理不到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未进行审批、未制定作业方案,放任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在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未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未佩戴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冒险违章作业。未对本单位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未制定有限作业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配备有限空间作业必要的气体检测仪器、空气呼吸器等有限空间作业劳动防护用品,未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再检查、后作业”规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致使相关人员缺乏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因素辨识能力,安全意识淡薄。(2)济南章丘海洋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关、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教育督促职工执行有限作业空间“先通风、再检查、后作业”规定。未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未按规定给职工配备空气呼吸器等符合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劳动防护用品。缺乏有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对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不到位。(3)章丘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职责不到位,对所属站所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关于有限空间作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对所属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发现所属的刁镇垃圾转运站和济南章丘海洋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
事故技术分析报告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李某1违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危险因素进行检测、未佩戴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作业过程中吸入检查井底部积存的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主要为H2S)引起急性中毒导致死亡。
2019年9月4日下午,济南市章丘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与被害人李某1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额821818元。
2020年3月5日,济南市章丘区应急管理局向济南市章丘区监察委转交关于孙学松有关问题的线索。3月16日,监察委对孙学松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发现2019年9月4日13时50分许,刁镇垃圾转运站在清理污水管道过程中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孙学松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20年7月15日,立案调查。2020年8月14日,孙学松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接受讯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学松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因被告人具有自首,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济南市章丘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孙学松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孙学松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已签字具结,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发破案经过,民警、消防出警记录、通知书、赔偿协议书、收条、居民死亡医学推断证明书、殡葬证、村卫生所居民死因信息登记调查报告卡、忏悔书,任免文件、章丘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职责和编制情况,安全工作责任书、关于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职责分工的通知、2019年环卫安全工作要点、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岗位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关于加强有限空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高某、郭某、索某、部振超、延云贺、李某2、李某3、陈某、韩某、魏某、李某4、张某、牛某的证言,被告人孙学松的供述,事故调查报告及补充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学松受济南市章丘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任命担任刁镇环卫所所长及垃圾转运站站长,系刁镇环卫所及垃圾转运站安全责任第一人,其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职责,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学松经办案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孙学松的辩护人提出的章丘区环卫管护中心属于事业单位性质,且被告人孙学松有两个身份,一个是山东洁美环卫工程发展中心的企业工人,一个是章丘区环卫管护中心下属的刁镇环卫所所长、垃圾转运站站长,其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辩护人意见,本院认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系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处级,主要职责是协助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城乡环境卫生相关协调推进、管护运营及日常监管工作;承担道路保洁、垃圾清运处理、粪便清运消纳处置、建筑渣土消纳处置、公厕维护管理等工作;承担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事务性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2015年3月31日,中共章丘环境卫生管护中心委员会经党委会任命孙学松为刁镇环卫所所长。在日常工作中,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与被告人孙学松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孙学松系刁镇垃圾转运站、环卫所安全运行工作第一负责人。被告人孙学松系一名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是刁镇垃圾转运站、环卫所安全运行工作第一负责人,其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身份,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孙学松的辩护人提出的对相关人员进行作业安全培训等责任主体是单位,不是科室,被告人孙学松无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1)章丘区环境管护中心发布《关于印发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各科室、队、所、站等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科室队所站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被告人孙学松系刁镇环卫所所长,根据《关于印发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其系刁镇环卫所、刁镇垃圾转运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2)2019年3月,章丘区环卫管护中心与被告人孙学松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根据《安全工作责任书》孙学松系刁镇垃圾转运站、环卫所安全运行工作第一负责人,具体负责本科室的安全运行、隐患排查、协调处理等工作;制定本科室安全运行工作方案;定期加强对保洁员、驾驶员等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3)被告人孙学松身为刁镇环卫所、刁镇垃圾转运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了解检查井属于有限空间,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未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规定,未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配备有毒有害气体分析仪器,没有给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被告人孙学松身为刁镇环卫所、刁镇垃圾转运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工作中疏忽大意,不认真履行职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孙学松的辩护人提出的李某1的死因不明,未对李某1进行尸检,无法证明李某1与玩忽职守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事故技术分析报告,专家组于2020年7月22日在污水池(井)内取样检测,检测结果为:硫化氢(H2S)气体含量38.0ppm、可燃性气体(主要为CH4)含量23%(LEL爆炸下限)、一氧化碳(CO)含量超量程报警、氧气含量(O2)21.0%。硫化氢(H2S)分子量为34.08,比空气相对分子质量29重。该污水井超过2m,底部硫化氢(H2S)含量远大于上部检测值。专家组检测了与案发时环境条件相当的气体,检测结果显示硫化氢的含量超标。事故技术分析报告的检测因环境标准相当,检查井内的空气成分应当相当,认定李某1是吸入有毒气体死亡的结论可信,此外,李某1到检查井清理管道,下入井底后随即要求上井、后晕倒在井中,根据在场人员的证言,检查井气味刺鼻,营救人员下到检查井感觉呼吸不畅、头部不适遂立即上井,消防人员打捞被害人尸体时佩戴防毒面具,综合以上分析,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技术分析报告中关于李某1死因的分析成立,应予采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李某1所在单位已与李某1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对被告人孙学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孙学松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孙学松身为刁镇环卫所所长及垃圾转运站站长,系刁镇环卫所及垃圾转运站安全责任第一人,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职责,造成一人死亡,该行为不宜免予刑事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学松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牛鲁敬
人民陪审员 王延霞
人民陪审员 杨士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