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八十一号主席令,对《决定》进行了公布。
《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修改前 | 修改后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
根据上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修改前后对比表可以看出,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此前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的资格管理,改为实行备案管理。而此前对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的资格管理,则改成了监督管理。
此举意味着,此前实行的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开办驾驶学培训学校不再进行行政许可,秩序备案即可;而开办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行政许可直接取消。
这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