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2021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数据显示,2021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办案数量明显上升,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93053人,共决定起诉361165人,其中,有14人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提起公诉。
看完上面两段,可能很多朋友还是有些云里雾里,为方便大家理解和认识,老王针对上面的数据给大家展开稍作说明和分析。
1.「14人」并非3个月的数据
虽然最高检发布的是2021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但是,14人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提起公诉这个数据,并不是2021年1月至3月共3个月的数据,而仅仅是3月份这1个月的数据。
为何这么说?因为,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而刑法修正案十一是3月1日才施行的。所以,1月和2月并不可能有涉嫌危险作业罪而被公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4人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提起公诉意味着什么呢?用句不是特别准确但相对比较直观的话说,在2021年3月这一个月内,平均下来全国每不到2天就有1人涉嫌危险作业罪被提起公诉。
2. 「14人」真的都构成犯罪吗?
由于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加上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确实有非常大的影响,所以3月1日后好多地方都在如想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一般,加油「争夺」首个危险作业罪的案例。
但我们知道,危险作业罪是具体危险犯,而具体危险犯的判断,是一项需要较高技术水准的法律水准才能得出妥当结论的技术活儿。
什么样才算得上「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这是需要很严谨的论证的,而不能仅凭着“感觉很危险”就说「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否则有可能降低入罪标准,作出明显不利于行为人的判断。
以杭州那个案子为例,在员工宿舍旁边存放176瓶危险化学品危不危险?当然危险!可这么做真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吗?不一定。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是没错,但事故的发生是需要诱因的,要么遇到点火源,要么化学物质之间发生化学反应直接起火爆炸或者适当热量导致爆炸,要么遭受外力猛烈撞击发生爆炸,等等。
综合涉案企业储存的176多瓶危化品及当时的储存方式、储存环境、外界因素等等考虑,当时是否真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期待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能进行科学的论证和论述,而不仅仅是凭感觉进行论述从而得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结论。
3. 「14人」中有没有可能有人被认定无罪?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司法自然需要尽快通过一些案子来加以落实。涉嫌危险作业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基本上也是公众和舆论所排斥的。而且,针对这个新罪名,应该说不少不了解安全生产的律师还未必知道如何做有效的辩护。
种种因素叠加在一起,老王预判,最后这「14人」中极有可能一个被认定无罪的都没有。作为一个正从安全生产领域转行做律师的人,老王还是希望危险作业罪的首例无罪判决早日出现,也期待充满智慧的检察官、法官和律师朋友们,能早日就该罪的判定标准达成趋于一致的共识。
危险作业罪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