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86刑初29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维东,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昌邑市,汉族,大学文化,国家干部,中共党员,户籍地昌邑市,住所地昌邑市。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二部刑诉〔202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维东犯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晓燕、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维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李维东任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疃监督管理所所长,负责该所全面工作。期间,该所对辖区内昌邑市喜辰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所使用锅炉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该公司未经特种设备登记的两台锅炉长期违法使用。2019年5月6日,该公司违法使用的一台锅炉发生爆炸,造成炉渣工刘某死亡。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维东身为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维东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李维东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维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李维东任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疃监督管理所所长,负责该所全面工作。期间,李维东对该所辖区内昌邑市喜辰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喜辰公司”)所使用锅炉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喜辰公司未经特种设备登记的两台锅炉长期违法使用。2019年5月6日,喜辰公司锅炉房除渣工刘某擅自操作、违章作业,引发爆炸、起火,造成刘某死亡。
另查明,锅炉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行为。柳疃市场监督管理所系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昌邑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卷、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李维东任职情况的说明、情况说明、中国共产党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关于徐建厂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柳疃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昌邑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共昌邑市委办公室、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证人朱某、黄某、韩某1、杨某、薛某、高某、韩某2、尹某的证言,被告人李维东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维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事故的发生存在偶然性,且由多个原因共同造成,被告人李维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维东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董恩科
人民陪审员 孙建国
人民陪审员 李江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巧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86刑初29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玲玲,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昌邑市,汉族,大学文化,国家干部,中共党员,住昌邑市。2018年8月。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二部刑诉〔202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玲玲犯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晓燕、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玲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至今,被告人姜玲玲任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疃监督管理所所长,负责该所全面工作。期间,该所对辖区内昌邑市喜辰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所使用锅炉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该公司未经特种设备登记的两台锅炉长期违法使用。2019年5月6日,该公司违法使用的一台锅炉发生爆炸,造成炉渣工刘某死亡。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玲玲身为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玲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姜玲玲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姜玲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姜玲玲任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疃监督管理所所长,负责该所全面工作。期间,姜玲玲对该所辖区内昌邑市喜辰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喜辰公司”)所使用锅炉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喜辰公司未经特种设备登记的两台锅炉长期违法使用。2019年5月6日,喜辰公司锅炉房除渣工刘某擅自操作、违章作业,引起爆炸、起火,造成刘某死亡。
另查明,锅炉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行为。柳疃市场监督管理所系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昌邑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卷、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姜玲玲任职情况的说明、情况说明、柳疃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昌邑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共昌邑市委办公室、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证人朱某、黄某、韩某1、杨某、薛某、高某、韩某2、尹某的证言,被告人姜玲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玲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事故的发生存在偶然性,且由多个原因共同造成,被告人姜玲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玲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董恩科
人民陪审员 刘宇鹏
人民陪审员 李凤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郝晓红